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要义
  • 作者:江苏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省
  • 时间: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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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新华日报

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要想使法治成为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必须牢牢坚守为民初心的价值立场。一方面,这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使然。人民立场是我们党的根本政治立场,中国共产党作为伟大的无产阶级政党,自成立之日起便始终致力于人民群众的自由和幸福。“人民就是江山,江山就是人民”,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依靠人民、服务人民。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尊重不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承认不承认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和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是区别唯物史观与唯心史观的分水岭。夺取革命胜利,最大的依靠力量是人民群众;推动建设事业发展和改革攻坚克难,同样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人民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关键在于它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只有坚持人民性,才能保证人民参与国家事务治理的广泛性和真实性,才能保障国家治理的有序性和规范性。另一方面,这是新时代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要求。“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进入新时代,高质量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承载着人民群众的热切期待。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法律制定、法律实施、法治文化培育等多层面内容,但是从根本上讲还是要紧紧依靠人民,为了人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在系统阐述为什么要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如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如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如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时,反复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定要为人民用权、为人民履职、为人民服务”。在新发展理念的思想体系中,习近平总书记也表达了实现共享发展的法治思想。他指出,我们要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打赢脱贫攻坚战;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这些理论和实践反映了人民主体地位的内在要求,彰显了人民至上的价值原则。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为此,我们必须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要扩大人民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法律制度对于公民来说,是行为规范,可以使得相互之间的行为可预测,有规矩;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法律制度提供了权力合法性依据,划定了权力边界,促使权力行使符合法定要求。对于社会而言,法律制度是社会安定、和谐的重要基础。我们党在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这样一个大国执政,要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都需要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要深刻体会到“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的质朴道理,通过制定出台科学合理的良法为实现善治奠定基础。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充分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有效破解“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的困境。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历史是最好的老师。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新时代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充分调动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 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树立辩证思维和全局观念,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要继续推进法治领域改革,解决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要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严厉整治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过激执法、暴力执法等问题,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执法司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持之以恒、坚定不移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让城乡更安宁、群众更安乐,确保法律得到全面有效实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要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最主要的还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不同发展水平上,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认识的人,不同阶层的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认识和诉求也会不同。我们讲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就要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出发,多从社会发展水平、从社会大局、从全体人民的角度看待和处理这个问题。我们现阶段存在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许多是发展中的问题,是能够经过不断发展,通过制度安排、法律规范、政策支持加以解决的。如果不能给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如果不能创造更加公平的社会环境,甚至导致更多不公平,改革和发展就失去意义,也不可能持续。我们必须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把“蛋糕”做大,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奠定更加坚实物质基础。同时,还要把“蛋糕”分好,我国社会历来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观念,我们要在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尽量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事情做好。应当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通过创新制度安排,努力克服人为因素造成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要审视我们各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对由于制度安排不健全造成的有违公平正义的问题要抓紧解决,使我们的制度安排更好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原则,更加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通过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极端重要性,他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强化依法治理,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既要认识到“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的法治理念,又要秉持“得众则得国,失众则失国”的为政哲理。这正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之精髓要义所在。唯有站稳人民立场,牢牢坚守人民性,才能确保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永葆不竭的动力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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